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4號)要求,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抗震勘察、設計、施工活動的監督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勘察單位在建設工程勘察文件中應當說明抗震場地類別,對場地地震效應進行分析,并提出工程選址、不良地質處置等建議。
二、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建筑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范》(GB 50981-2014)、《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2010)、《建筑機電設備抗震支吊架通用技術條件》(CJ/T476-2015)等標準的相關要求進行設計,《建筑與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規范》(GB 55002-2021)未實施前,鼓勵依據該規范的相關要求進行設計。建設工程設計文件中應當說明抗震設防烈度、抗震設防類別以及擬采用的抗震設防措施。采用隔震減震技術的建設工程,設計文件中應當對隔震減震裝置技術性能、檢驗檢測、施工安裝和使用維護等提出明確要求。
對超限高層建筑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予以說明,建設單位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將設計文件等材料報送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抗震設防審批。
三、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嚴格落實審查職責,加強對建筑抗震設計的審查,對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應結合抗震設防審批意見進行施工圖審查。
四、工程總承包單位、施工單位及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建設工程質量責任制度,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措施施工質量的管理。隔震減震裝置用于建設工程前,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進行取樣,送建設單位委托的具有相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隔震減震裝置。實行施工總承包的,隔震減震裝置屬于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應當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五、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建立建設工程過程數據和結果數據、檢測影像資料及檢測報告記錄與留存制度,對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不得出具虛假的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
六、各責任單位應嚴格落實《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履行好主體責任,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開展建設工程抗震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我局將依法移交執法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住房和規劃建設局
2021年9月15日
惠灣住建〔2021〕251號關于加強建設工程抗震勘察、設計、施工質量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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